土地承包人因征地引發的賠償糾紛的解決
來源:北京清算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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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學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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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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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人在國家征收土地后,有權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獲得補償。如果承包人未能獲得上述補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其請求指向的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在征地過程中,沒有給予補償,可以向有權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以相關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已經確定了補償標準和具體補償辦法,土地使用權人已經與被征收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同確定了補償的具體辦法,但卻拖欠補償費的,承包人可以土地使用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而該款項被集體經濟組織扣留的,則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的補償爭議是土地征收糾紛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例如,某村民村委會將其所有的土地發包給一個外地客商種植藥材,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該塊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劃撥給某學校用于校區建設。學校向某村委會支付了用地補償款,取得了該塊地的土地使用權后,要求客商將其所種植的藥材移走,在各方協商未能取得結果的情況下,某學校將種植的藥材全部鏟除后開始建設。
客商遂以學校和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村委會認為,其執行支付命令向學校交付土地沒有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不在村委會,藥材又不是村委會鏟除的的,不同意賠償。學校認為,其土地使用權是從政府取得的,與客商無關,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有權清除藥材,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對承包人因土地征收而引發的賠償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交付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以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對此類糾紛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人在國家征收土地后,有權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獲得補償。如果承包人未能獲得上述補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其請求指向的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在征地過程中,沒有給予補償,可以向有權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以相關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已經確定了補償標準和具體補償辦法,土地使用權人已經與被征收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同確定了補償的具體辦法,但卻拖欠補償費的,承包人可以土地使用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而該款項被集體經濟組織扣留的,則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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