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自書遺囑又稱親筆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并簽名和注明年、月、日的遺囑。根據《民法典》第1134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規定,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應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一、遺囑的全部內容都必須是遺囑人親筆書寫
自書遺囑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印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全部內容指的是遺囑的全部字跡,既包括遺囑中對遺產處理的主干部分,也包括遺囑人的簽名和注明的年、月、日,均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這是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如果遺囑中的全部內容或者部分內容不是遺囑人親筆書寫,就是一份無效的自書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2條規定:“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自書遺囑的性質屬于私文書正,根據該規定,自書遺囑如果沒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就推定為自書遺囑真實,相對方如果否認其真實性,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簽名
遺囑人必須在遺囑末尾親筆簽署自己的姓名,這是遺囑人意志行為和人格痕跡。遺囑上的簽名必須是遺囑人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姓名,而不是遺囑人的筆名或者藝名。遺囑人不能以遺囑人的印章或者手印代替簽名。如果遺囑不是一頁,遺囑人既可以在每一頁都簽署姓名,也可以只在遺囑最后一頁上簽名。
三、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注明年、月、日
遺囑人注明“年、月、日”要求遺囑人寫明是哪一年那一月那一日,年、月、日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只有明確的時間才能確定遺囑人當時的身體狀況,確定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另外,明確的日期是“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標準,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日期,就無法確定遺囑的先后順序,也就無法哪份是最后的遺囑。遺囑的日期一般按公歷的日期確定,如果是農歷需要遺囑人在遺囑中標明。
四、自書遺囑應該避免涂改、增刪
對遺囑進行涂改、增刪,表明了立遺囑人對遺囑進行修改的意思表示,是改變遺囑原來內容的行為,屬于重大的法律行為,等同于“立有數份遺囑”的情形。因此,只有在涂改、增刪同時滿足:1、涂改、增刪的內容部分是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2、遺囑人在涂改、增刪的地方進行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只有具備這兩個條件的,遺囑人對遺囑的涂改、增刪才有效。也就是說對自書遺囑的涂改、增刪必須滿足對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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