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代書是他人代為書寫的意思。代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的遺囑。《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據此,代書遺囑涉及三類當事人,即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而代書人和見證人的范圍又是重合的。在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中,應保持遺囑人口述和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在時間上的同步性和地點上的同一性。時間上的同步性要求遺囑人口述、代書人代為書寫的行為以及見證人的見證行為是同時或者基本上同時發生的。遺囑人應將全部需要訂立遺囑的內容清晰、準確地表述出來,代書人應將其聽到的內容清晰、準確地記錄下來,見證人應認真傾聽遺囑人所表達的意愿,并監督和核實代書人所書寫的遺囑內容是否符合遺囑人所表達的意思。地點上的同一性要求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要同時在同一場合進行獨立進行各自的行為。代書人或者遺囑人不得在遺囑訂立完成后找其他人進行見證,另找其他人見證的代書遺囑無效。一個標準的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應該是遺囑人邊口述、代書人邊聽寫、見證人在旁邊全過程見證參與的過程。
遺囑是自然人處分個人財產的重大民事法律行為,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以及處分遺囑人財產的意思表示的準確性,法律規定在訂立代書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另外,為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能夠被完整、準確地記錄下來,代書人在遺囑書寫完畢后,應將代書遺囑的內容向遺囑人宣讀,或者把代書的遺囑交由遺囑人進行審核。
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規定,上述人員不能作為見證人和代書人。一份代書遺囑有效的前提是遺囑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遺囑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本身就不符合訂立遺囑的主體資格,其訂立的代書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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