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侵權責任在婚姻領域的延伸,與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和離婚家務補償制度構成了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享有配偶權,雙方應相互忠實、相互關愛,任何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權益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一、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的條件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包括:1、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過錯是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損害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過錯,則不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因過錯方的過錯導致離婚,如果該過錯不是導致離婚的原因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離婚,則不能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過錯方實施了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其他重大過錯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應認定為有重大過錯的行為。3、另一方沒有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對無過錯方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予以補償和救濟,懲罰過錯方,如果雙方均有違反婚姻義務或者家庭義務的行為,則不符合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要求,無權獲得法律救濟。4、過錯方的損害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未造成損害結果的,過錯方的損害行為不構成對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侵犯,也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物質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積極財產的減少和消極財產(債務)的增加;精神損害賠償,包括因過錯方對受害人身體進行傷害導致的精神損害及因過錯行為導致的精神創傷、精神痛苦等。5、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有因過錯行為導致離婚這一損害結果,才能產生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7條第2款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及提起請求的時間
婚姻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了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只限于夫妻雙方的無過錯方,其他家庭成員無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如果因家庭暴力、遺棄等的受害人是夫妻雙方中以外的家庭成員,受害人可以依據侵權法的有關規定維護其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一般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八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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