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刑事追訴的直接目的是確認被告人是否犯有犯罪事實,因此,定罪過程就是證明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過程。定罪是確定案件的犯罪構成事實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活動,是“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連接點”。犯罪構成事實即是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也是法院的審理對象,如果犯罪構成事實無法得到證明,則犯罪不成立。可以說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就是犯罪構成事實的證明過程,是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犯罪構成事實包括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客體要件的事實,犯罪主體要件事實是指刑事責任能力和特殊主體身份的事實,犯罪主觀要件事實是指故意、過失以及特定目的的事實,犯罪客觀要件事實是指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特定時間、地點、方法的事實,而犯罪客體要件的事實即危害行為侵犯的法律保護的利益在罪名中已經指明如違反金融法規、侵犯財產權等的事實實際上是不需要證明的,通過對犯罪客觀要件的事實證明即可直接認定。對于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第1款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動機、目的;(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九)有關管轄、回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上述這些規定涵蓋作為證明對象的犯罪構成事實的全部,是法院審理的對象。